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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研究】立法笔谈 | 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 文章来源: 无障碍智库
  • 发布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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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邱景辉

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残联的支持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实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监督规律、完善办案规则,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逐步显现,能动司法成效得到各方认同、受到普遍欢迎。在此基础上,推动出台一部更高位阶、更具刚性、与时俱进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法,成为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的重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1.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部署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随后,经历“中央顶层设计、全国人大授权试点、诉讼法补充确立、单行法拓展范围”的高位推动,超过50万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积累,证明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中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在建党百年和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的历史性时刻,中共中央于2021年6月15日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作出新的定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
无障碍环境有没有、好不好,关系千家万户,涉及众多部门。使用者面对障碍无能为力,监管者想严格执法却有法难依,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中的痛点,也是国家治理中权力监督制约的难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执行不到位;另一方面,与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需求相比,以该条例为主的法律供给明显不足。面对这样的“公地悲剧”,检察机关主动担当,积极稳妥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主张权益,惩治违法,警示社会,倡导文明,就是在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就是为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
检察机关把监督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作为国计民生、安居乐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共利益,在国有财产保护、安全生产、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扶贫等领域进行公益诉讼个案探索、类案监督、专项行动,推动地方立法先行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将检察公益诉讼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措施,共同努力把无障碍环境建设打造成新时代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成功典范,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高标准发展。
2.通过监督办案倒逼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完善
2021年3月8日,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强调: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会同中国残联推广杭州经验,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有爱无碍”让残障人士放心出门。针对“无码老人”出行、消费困难,开展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促请职能部门消除“数字鸿沟”。这是检察机关在全国人大授权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履职依据,同时也是庄严承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指挥下,各地检察机关围绕保护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中的无障碍环境,守护无障碍环境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涉及的国有财产,维护与出行、信息、服务等无障碍相关的公共安全,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领域开展监督办案。浙江、广东、湖南、上海、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吉林、江苏、福建、青海、内蒙古、湖北等地部署开展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的共同目标下,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依法查缺补漏,注重防患未然,厘清主体责任,激活沉睡法条,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综合治理,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检察机关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监督支持监管部门与时俱进丰富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护机制、严密监督体系,合力提升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治理水平。检察公益诉讼“旨在维护公益,要在解决问题,重在系统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理解、认同、支持,增强了各司其职、协同协作,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堵塞监督管理漏洞,推动良法善治的合力,进一步夯实了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完善的基础。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政府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并重,针对民航、铁路、公交公司和医院、养老院等民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交通障碍、信息障碍等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强制规范的突出问题,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制发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以深圳“轮椅上的小仙女”案件为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交办和指导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立案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并通过从个案办理拓展到类案监督,促使区政府开展无障碍环境专项整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开展全市专项监督行动,推动《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加速出台,进一步强化细化法律规范,并成功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法律保障措施之一写入该条例,实现了从监督纠正违法到推动法律完善的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3.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双向立法
结合监督办案,检察机关从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的监督,拓展到对其他法律中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条款执行的监督;将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受益群体,从残障人士扩大到老年人、孕妇、婴幼儿、伤病人员乃至不时之需者等全体社会成员;将监督纠正的违法情形,从盲道被损毁侵占、无障碍停车位不达标等显而易见的既成事实,延伸到标准、认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管理、维护、使用等全流程各环节容易被麻痹大意的安全隐患;将案件范围,从依托相关法定领域进行拓展,向专门系统性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发展。这为研究制定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积累了经验,特别是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新领域,提供了实践依据。同时,检察公益诉讼发现纠正的违法问题和推动解决的治理难题,也为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完善,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设计,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涵盖支持起诉、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各种法定监督方式,同时突出预防性,对严重违法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