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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 文章来源: 中国残联
  • 发布时间:2023.11.02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蔡某文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残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质效开展涉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让广大残疾人在享有和实现各项合法权益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最高检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立足行政检察监督,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凝聚治理合力为抓手,联合民政、残联等部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涉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及残疾人领取补助奖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重点环节,办理了一大批以该批典型案例为代表的行政检察案件,为残疾人纾困解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涉残疾人行政诉讼监督,将促进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探索开展涉残疾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化大数据赋能,建立促进残疾人权益保护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深化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共同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残疾人权益保护 再审检察建议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基本案情】

谢某与薛某系夫妻关系,生育谢某胜、谢某文等五个子女,其中谢某胜系二级精神残疾人(其法定监护人系其妻子吴某琼)。薛某于2015年12月12日去世。2016年4月,谢某胜、谢某文等兄妹五人与其父谢某共同签署“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声明作为薛某的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由谢某文一人继承,一致同意在办理楼房产权登记时,将涉案房屋办理在谢某文名下。2016年7月23日,谢某文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向山东省青岛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后变更为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谢某文名下。2016年12月13日,谢某去世。2017年3月29日,谢某胜以谢某文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第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谢某胜在“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上签字放弃应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2017年7月19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因谢某胜是二级精神残疾,其签署声明时未经其法定监护人吴某琼同意,判决谢某胜放弃对涉案房屋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

2017年9月7日,谢某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谢某文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将涉案房屋确权至谢某胜名下。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民事判决虽确认谢某胜放弃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同时在该判决书中已写明“原告放弃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将涉案房屋份额放弃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可见该判决并未否定涉案房屋登记在谢某文名下的法律效力。该“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原件现留存于某社区居委会,并未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向某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也不是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依据的材料。某区自然资源局依据提交的材料作出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谢某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谢某胜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因谢某胜长期住院治疗,需家人陪护,未能及时上诉和申请再审,且谢某胜及家人几年来多次通过信访途径期待解决问题,最后得到答复是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考虑到谢某胜系精神残疾人,属弱势群体,涉案行政原审判决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本案确有监督必要,某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该案系涉及宅基地拆迁安置、行政登记、房产继承等,案件事实较为繁杂,某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调取法院民事和行政卷宗、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资料,并向社区居委会调查询问,查明:1995年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于谢某金名下。2010年7月14日,谢某金与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已经拆迁补偿协议》,分得涉案房屋。谢某文与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为2009年3月16日,载明谢某文通过拆迁安置获得涉案房屋,该拆迁安置协议与《已经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主体均不相同。另查明,民事判决仅认定谢某胜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未对谢某胜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于谢某文名下的行为予以评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对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不动产权属现状等事实;另一方面,还应审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物权原因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区自然资源局未对登记材料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且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已发生变化,区法院行政判决认定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作出转移登记行为并无不当”,属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某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针对区自然资源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核义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该案再审,并自行启动对民事案件的再审。2022年10月17日,民事再审判决确认谢某胜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行为和同意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在谢某文名下的行为均无效。2022年11月29日,区法院行政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区自然资源局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谢某文名下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残疾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监督案件中,应围绕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厘清民事判决是否导致行政登记的基础性原因或事实性依据发生变化,并综合考量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维权救济能力和残疾人权益保护等因素,审查监督必要性,选择适当监督方式,通过建议法院再审,纠正错误判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升办案质效,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蔡某文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赔偿诉讼监督 残疾人危房改造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蔡某文系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村民,视力二级残疾。2019年10月21日,蔡某文以2011年某村村委会遗漏为其申报残疾人盖房补贴、盖房苯板补助、危房改造补贴等款项为由,将某村村委会起诉至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村委会赔偿上述补贴款项、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25564元。某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蔡某文的起诉。蔡某文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2020年7月13日,蔡某文以相同诉求向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0年11月16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在落实贫困残疾人泥草房改造工作时,没有认真了解核实残疾人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上报贫困残疾人泥草房改造名单时将刘某(蔡某文丈夫)漏报,致使刘某未能获得相关补贴,但原告的起诉明显超过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起诉。蔡某文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蔡某文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由检察长亲自包案,大庆市、某区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经调查,某村村委会在实施扶贫助残款物发放行政管理行为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蔡某文有权向某村村委会主张权利。蔡某文自认2013年听说此事,其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判并无不当。但申请人确因村委会漏报而未领取到应得的相关补贴,其部分诉求具有合理性。为避免“程序空转”,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深入某区住房和建设局、民政局、纪委监委等部门,调查了解某区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资金发放情况、申请人家庭情况、村干部处理情况等,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2年12月1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考虑到蔡某文残疾,且年逾七旬,检察机关将听证会搬到其“家门口”——某村村委会。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某区残联、民政局、信访局、住房和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旁听。经过听证调查及说理,某村村委会承认其在工作上的过失,并愿意进行弥补。蔡某文同意放弃不合理的诉求,与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蔡某文之夫刘某视力三级残疾、肢体二级残疾,两人均无劳动能力,家庭贫困,检察机关协助蔡某文申请了司法救助。

大庆市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与某镇下辖七个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剖析该案产生的原因,共同研究促进农村补贴申请、报送工作流程精细化的整改方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残联加强协作,形成《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残联等部门制发《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办法》,实现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既涉及农村贫困残疾人弱势群体,又涉及司法“程序空转”的案件,采取检察长包案、上门公开听证、上下级院一体化推进、一站式服务,一揽子协作的多元举措,将“程序空转”变为“峰回路转”,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办好个案的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向案涉相关领域深度辐射,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工作,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让公平正义真正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

案例三

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医疗费先行支付 司法救助 争议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龚某为湖北省某县交通局职工。2016年7月,其外出为单位运送材料途中与第三人曾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为“植物状态伤情程度Ⅰ级”。由于曾某未支付医药费,龚某向某县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某县社保局答复应先由第三人曾某进行赔付。龚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龚某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县社保局在收到行政判决后,决定分期给付相关医疗费。

2018年4月16日,龚某又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曾某及王某(系曾某的雇主)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曾某、王某并未履行,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龚某向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龚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其行政先行支付和民事赔偿均未得到有效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龚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某县社保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判决,遂决定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经调查查明,龚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家庭生活来源全由龚某女儿一人负担,生活压力巨大。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赔付标准,但县社保局决定分期支付不利于龚某合法权益的保护。曾某、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龚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执行案一直未有效执行,法院行政判决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亦未履行完毕,龚某家庭陷入两难困境。

为维护龚某的合法权益,县检察院决定行政、民事执行监督一体推进,行、民纠纷一揽子化解。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与其家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开展心理疏导,鼓励其坚强生活,一方面与县社保局和曾某、王某沟通,督促其克服困难依法履行相应赔付责任。后组织案件当事人、相关单位及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梳理矛盾纠纷“结点”,商讨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并就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赔付与侵权人赔偿责任竞合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和县社保局阐明法律规定和处理意见。最终,龚某家属认可了工伤先行赔付的标准,同意县社保局3个月内全部给付,并与曾某、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长达6年的行民交叉执行纠纷终于达成行政、民事“双和解”。2022年1月,曾某、王某赔偿款全部赔付。4月,县社保局医疗费全部支付到位。针对龚某的特殊遭遇,县检察院协助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事故,往往会引发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当事人因伤致残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及时治疗。对于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交叉,法院终结本次民事执行,行政判决未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的案件,检察机关立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依法能动履职、综合履职,综合运用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多元化解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及时回应残疾人申请执行人的“急难愁盼”。

案例四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借用残疾人证 烟草专卖许可  检察建议 专项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方某向杭州市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不符合《某市烟草制品零售店布局规定》关于“零售店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的规定被驳回。2020年8月,方某了解到残疾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无上述间隔距离的限制,遂通过他人联系到残疾人泮某,与其签订虚假的店铺转让合同,并以泮某名义在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时发现,市烟草局可能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遂将问题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泮某已于2021年4月3日死亡,案涉许可证未被收回。经类案梳理,运用大数据手段将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公示的专卖许可、收回公告、处罚情况等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发现涉残疾人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收回、处罚的数量占比极少。结合走访发现,该市烟草专卖零售户密度已呈饱和态势,在残疾人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借用或冒用残疾人身份骗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普遍存在。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市烟草局对方某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驳回后,对在同一地址以不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高龄残疾人名义申领的情形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在已明知方某系以他人身份骗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及时予以撤销,存在行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2022年4月,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烟草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许可证予以撤销,加大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查监管力度,防止“借用”“冒用”残疾人身份情形发生。同时,检察机关还组织市烟草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及相关社区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开展残疾人证违法“借用”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残疾人经营户的权益保障。

市烟草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案涉许可证,并开展专项行动,清退异常许可证331本,包括“冒用”残疾人经营户68户,发布《烟草专卖局异常经营零售户监管规定》等三项文件,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区残疾人联合会、相关社区共同开展专项活动,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审查,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宣讲,引导注销异常残疾人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国家通过适当降低残疾人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是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的特殊帮扶政策,但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钻空子”的地方。借用、冒用残疾人身份享受政策优待的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行业管理秩序,也阻碍助残优惠政策的高质量落实,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注重“行刑衔接”,发现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情形,以个案监督为切入口,通过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大数据比对、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烟草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清退异常许可证,规范残疾人申领许可证的审查流程与日常监管,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残联、社区等加强对残疾人帮扶政策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群体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行政处罚 冒用残疾人身份 类案监督 专项整治

【基本案情】

“杨某婷”伙同他人吸食毒品被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将其送往无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一栏签名为“杨某婷”并捺印。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3月,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萱”涉毒品犯罪时发现,杨某萱有冒用残疾人杨某婷身份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内部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调查查明:杨某婷为杨某萱堂妹,系智力三级残疾。杨某萱冒用杨某婷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件,该证件除照片为杨某萱本人以外,其他信息与杨某婷身份信息完全一致。后杨某萱一直以杨某婷的姓名外出工作,多次涉毒均以杨某婷的身份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区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致使杨某萱多次被行政处罚均系冒用杨某婷之名,行政处罚的主体认定错误,损害了杨某婷的名誉,应依法予以纠正。2022年3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杨某萱冒用杨某婷之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更正;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被处罚人身份信息审查力度,建立纠错机制。区公安分局经清理,先后撤销包含本案在内的4份杨某萱冒用杨某婷之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函告杨某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办理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情况,推动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梳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接受行政处罚案件”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梳理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接受行政处罚案件60余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8件,其他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自行纠正。

【典型意义】

残疾人因自身原因,在身份被冒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强化“行刑衔接”,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对于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尤其是涉及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理关系残疾人合法利益的案件,坚持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以点带面,解决一个领域、一个环节的普遍性问题,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合力为残疾人纾困解忧,扎实办好为民实事

——最高检、民政部、中国残联相关负责人就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助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近日,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副厅长张步洪,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周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意义等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1:此次发布的5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事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工作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残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高质效开展涉残疾人工作,努力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社会保障。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坚持以“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为抓手,围绕涉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及残疾人领取补助奖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重点环节,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依法、公平、有效解决残疾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办理了一批涉残疾人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努力为残疾人纾困解忧。

此次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展现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联合民政、残联等部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做好残疾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助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推动专项活动走深走实的成效;另一方面是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检察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作用,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以抗促调、促成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共同推进构建残疾人群体法治保障“同心圆”。

问题2: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行政检察监督,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凝聚治理合力为抓手,围绕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工伤保险、个人信息保护等与残疾人群体权益保障相关的重点领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提升残疾人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一是心怀“国之大者”,加强涉残疾人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生效行政裁判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职能,聚焦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依法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裁判、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如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既涉及住有所居问题,又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建议法院再审,纠正错误判决,依法保障了残疾人的继承权和财产权。又如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的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执行生效判决的方式不利于残疾当事人权益实质性保护,依法能动履职、综合履职,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的方式,及时回应残疾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诉求。

二是强化初心引领,加强涉残疾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始终把残疾人人权保障放在重要位置,把握好新时代保障和发展残疾人人权的正确方向,切实解决好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以更优履职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初心使命,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促成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将促进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回应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新期待,促进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如蔡某文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办理既涉及农村贫困残疾人弱势群体,又涉及司法“程序空转”的案件,多措并举,将“程序空转”变为“峰回路转”,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同时从个案出发向纵深辐射,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让公平正义真正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

三是贯穿法治思维,立足行政诉讼监督,探索开展涉残疾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立足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依法能动履职,持续深入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紧紧抓住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社会治安、婚姻登记等民生热点,积极回应残疾人群体的司法需求。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如江苏省无锡市某区检察院督促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对于残疾人因自身原因,在身份被冒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难以及时发现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在全市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守护残疾人群体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是依法能动履职,释放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聚焦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领域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坚持以点带面,推动解决一个领域、一个环节的普遍性问题。深化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联动、互学互鉴,主动把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强化大数据赋能,推动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孤岛”,建立促进残疾人权益保护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共同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如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案,对利用残疾人特殊帮扶政策,借用、冒用残疾人身份享受政策优待的行为,检察机关注重“行刑衔接”,借助大数据赋能,保障助残优惠政策的高质量落实。同时,推动残联、社区等加强对残疾人政策帮扶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群体法律意识。

问题3:对于残联部门来说,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有何影响?

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周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事业发展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事业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5月又在致康复国际百年庆典的贺信中指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最高检此次与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司法为民、检察为民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具体说来:

一是积极回应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迫切需求。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党的十八大以来,残疾人生活和发展状况明显改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但是残疾人整体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情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忽视、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许多残疾人维权意识较低、维权能力较弱,面对侵害,不敢、不能、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展示了行政检察工作坚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突出成果,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让残疾人明白自己的权利,让全社会尊重残疾人的权利,营造全民关注、广泛参与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氛围。

二是有效推动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体系的完善。多年来,最高检与中国残联积极协调,共同推进构建沟通协作机制,不断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司法保障。2015年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依法从重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活动,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2022年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参与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2869个,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2633个,切实增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帮助残疾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2023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对权益受损但不敢或不懂起诉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支持提起民事诉讼16.7万件,是前五年的11.5倍。在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强调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积极促进残疾人权益保护源头治理,推动构建更加灵活、更有实效的残疾人权益保障长效机制。

三是对下一步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残联是广大残疾人的代表、服务、管理组织,依法维护残疾人的权益是各级残联的基本职责。各级残联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大对本次典型案例的学习宣传,更加主动履行职能,针对残疾人群体特点和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残疾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针对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坚定站在残疾人立场发声,协调配合各级司法机关,支持残疾人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依托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等,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情况,立足残疾人权益的实质性保护,综合运用多元化解方式,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让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每一项行政行为、每一次法律服务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广大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问题4:近年来,民政部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进残疾人福祉等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民政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增进残疾人群体福祉。

一是加强残疾人福利事业顶层制度设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民政部牵头起草的我国保障特殊人群权益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母法。民政部先后参与起草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与制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历次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纲要等重要规划和纲领性文件,完善了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方向。

二是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为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建立了国家层面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为贯彻落实该意见,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持续出台残疾人两项补贴配套制度文件,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落细。为推动工作落实,出台《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对各地部署落实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的通知》,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规范化支撑。为完善制度内容,出台《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政策衔接的原则和部分政策衔接要求。印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逐步满足残疾人群体生活和护理的实际需求,促进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印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政策衔接、动态调整和补贴退出等具体要求,完善了补贴自愿申请、审核权限下放、“跨省通办”、主动服务等措施,提出了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生存验证、残疾人证管理等要求。为促进便民服务,印发《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首次利用全国统一信息系统实施跨省业务办理,开创了全国民政系统使用统一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的先河,也开创了民政、残联全国范围内数据共享、工作协同的先河。印发《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通过在线直接受理申请,真正实现了“一次都不用跑”和“不见面审批”。为加强精准管理,印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从政策宣传、落实完善政策衔接规定、强化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机制、补贴发放资金监管、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使有限的补贴资金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印发《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部级数据核对与督导工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截至2023年7月底,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惠及1162.3万困难残疾人和1549.1万重度残疾人,全国生活补贴平均标准为153.3元/月,护理补贴平均标准为122.8元/月。

三是着力完善残疾人福利服务体系。一方面,民政部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指导各地加大投入力度,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支持空白地级市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支持现有机构改善设施设备条件、提升服务能力,争取到2025年,每个地级市都建有1所专门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目前,全国共有精神卫生福利机构142个,床位7.2万张,在院服务对象约7万人。另一方面,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80%以上的县(市、区、旗)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随后,会同财政、卫健、残联等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发展。2022年,为深入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拟利用三年左右时间,推动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截至2023年8月,已有19个省份出台了“精康融合行动”具体实施意见。此外,民政部还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托养等多种方式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护服务,截至2022年底,16个省份累计为500万人次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护服务。

四是创新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首次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作为一个独立业态进行专门部署和系统安排,目前30个省(区、市)已出台具体实施意见。2017年,民政部牵头建立由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累计召开6次全体会议。2017年以来,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共选取47个地级市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和社区租赁试点,建成49个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实体店400余家,惠及人数870万。截至2022年底,第一批试点地区累计投入2.26亿元,第二批综合创新试点地区累计投入77.3亿元,产业营收190亿元。此外,民政部还通过制订《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并建立常态化修订机制,研究起草《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等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不断满足我国残疾人、老年人和伤病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