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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两部门:符合这些条件可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

  • 文章来源: 无障碍智库
  • 发布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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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活动的指导监督,规范申报与认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近日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地方(以下简称申报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在创建周期内能够达到相应要求;

  二是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

  三是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是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培训和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是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六是对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社会成员开展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七是近2年未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管理办法》明确,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的地方(不含直辖市)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

  《管理办法》提到,复查通过的地方,继续保留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的申报与评选。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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