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宝新征程 诺宝艺术馆 特奥纪念馆 生命阳光馆

[关闭]

【智库讯息】中国青年网|畅享无障碍人文大讲堂第三讲盘点:我国无障碍法治治理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 文章来源: 无障碍智库
  • 发布时间:2021.12.23

6ea92aba5573231cb6a7818f3b1acb45.jpg

 中国青年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杨月 通讯员 骆燕)回顾畅享无障碍人文大讲堂第三讲“畅视无障碍法治治理”的一个个片段,观点碰撞,精彩非凡。6位专家学者汇聚云端,共同探讨无障碍法治治理。“国际残疾人日”的广泛宣传,提高了全社会对无障碍事业的关注度,这次大讲堂为保障和发展残疾人尊严与权益、不断满足所有人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映客直播联合凤凰网、中国网、一点资讯、哔哩哔哩等5家平台进行直播,据统计,第四讲各平台在线观看人数总计169.5万次,各平台推荐位曝光总计765万次,再创收视新高。

  第三讲主题是“畅视无障碍法治治理”。中国残联维权处兼职副处长、无障碍环境研究专委会干事唐占鑫担任主持人。她首先对前两讲“畅享无障碍法规和政策”和“畅言无障碍人文价值”进行回顾。她说,每一讲都是内涵丰富、极为精彩的网络直播大课。在线观看人数不断攀升,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黎建飞分享的题目是:推进我国无障碍立法进程。

  黎建飞认为,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完备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无障碍立法质量与效率,符合我国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谈到无障碍立法必要性时,他说,2012 年6月,国务院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成为规范引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行政法规。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多项国家标准,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现有的无障碍立法仍存在缺乏专门法律、法律体系不够完整、立法位阶不高、检查评估等重要内容缺失、法律责任弱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升、完善。

  在讲到无障碍立法的必要性时,他说,首先,现有的无障碍环境立法体系不够完整,位阶有待提升。法律层面,我国有关无障碍环境的相关条文在《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相对集中的体现,但细分领域的法律如《建筑法》《道路安全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都没有涉及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的内容,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容也缺乏协调统一。同时,我国虽然有专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但该条例的效力层级仅为行政法规,规定内容较为原则性,法律责任较为单一。实践中,相关内容的落实大多以“规定”“试行办法”“暂行办法”“决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不仅规范层级较低、权威性较差,就本地而言缺乏稳定性,就全国而言缺乏公平性,不利于持续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其次,现行立法部分内容存在空白,配套规定滞后。一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缺少对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经费保障等内容的规定,对于贫困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基于一定补助的规定也缺乏细节,实践中,很大程度影响了无障碍环境改造的推进和经费的落实。二是规定内容较为局限。现行立法主要围绕建筑设施无障碍展开,对于信息无障碍、社区服务无障碍等内容涉及较少,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较低。三是配套规定较为滞后。无障碍环境的具体工作有赖于地方政府制定配套落实措施。现阶段,我国部分省、市、自治区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颁布前制定的,并且未进行及时修订,因此,对于信息交流无障碍、现有建筑物改造等缺少详细的规定,难以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

  第三,法律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一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有待强化。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住建部门、工信部门等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但是,该条例仅在第34条原则性地规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违反和破坏无障碍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有待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对于违反和破坏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性,不利于落实法律责任。因此,推进无障碍立法是适应新发展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无障碍通用设计研究中心主任焦舰,分享的题目是:无障碍标准体系的发展与《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解析。

  她介绍了我国无障碍标准体系的发展历程,北京建筑设计院承担编制从1989年试行到2001年正式实施的我国首个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12年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2018年国际赛事标准《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无障碍批南》,再到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准发布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我国的无障碍规范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该标准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共108条,全部条文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条标准。

  她对《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的编制目标、在规范体系中的定位、编制原则、结构框架、章节条款情况、各章节主要内容等进行了介绍和解读,并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与国际先进标准进行了比对,可以看出,该标准在内容架构、设施构成和技术指标层面与其他国家的法规标准接轨,指标及要求与国际同步。从无障碍设施的分类上,和国际通用分类基本保持一致,无障碍设施的技术要求均不低于先进国家的平均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基本保持一致。

  近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各部门共同推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强制性执行不够,已建无障碍设施的合格率不高,有的设施设计人性化考虑不足,城市无障碍设施未能连网成片,影响无障碍环境系统性、便利性、安全性、适用性的问题仍较突出,与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参与社会生活的需求仍有差距。此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中央标准化改革要求,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残联等部门呼吁支持下,在2012年《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6条强制性条文基础上,编制《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性标准,标准分总则、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五部分,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个环节落实无障碍要求,对于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方便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加大规范宣贯、实施力度,加强对专业队伍的培训,落实违反规范的处罚措施,发挥强制性标准的刚性作用。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杨申武,主讲了“法规解析:雄安新区管委会发布《雄安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他重点讲授当前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必要性和《雄安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解读两个方面内容。他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反映了一个城市的人文关怀水平和文明程度,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雄安新区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使命。

  《雄安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四十五项条款,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空间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严格落实系统化和规范化建设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打造北京非首都功能集中承载地的要求,在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实际,在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过程中优先采用北京市通用图集《无障碍设施》。有关建设责任主体采取创新性的技术方案和措施,未采用北京市通用图集《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进行论证并在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予以专项说明。”

  十六条规定,“无障碍通行设施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无障碍通行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安全、美观、经济、实用,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与周边建筑风貌保持和谐,与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和城市适老化设计统筹考虑,形成安全、连贯、优美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第十七条规定,“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未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的,不予办理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作为专项验收内容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杨申武对这些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介绍了目前新区已启动《河北雄安新区无障碍设施标准图集》编制工作,进一步引导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雄安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高标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为目标,在大规模开工建设阶段,全力系好无障碍建设的“第一颗扣子”,在规划、立项、设计、建筑师负责制(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把关,并对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进行规定。在管理措施上,雄安新区管委会创造性地专门实施无障碍示范工程认定,有关认定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正面信用信息,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从而督促有关参建主体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万洪,主讲题目是:推进无障碍环境法治,完善无障碍法治环境。

  他强调,在确保残疾人平等实现各项权利的法治体系中,贯穿于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一条独特主线,是无障碍原则。我国已经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核心,以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实施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为重要内容,以具体领域的专门规定为补充的无障碍法律规范体系。我国无障碍建设与历年残疾人事业规划密切联系在一起,这些无障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已经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重要支撑。

  在“十四五”期间,研究者和决策者需要充分把握社会重点领域立法对于残疾人和其他有类似需求的群体的重大意义,继续完善无障碍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为此,首先需要提升无障碍立法体系的效力层级,明确相关权利的主体、内容和救济制度。其次,需要促进无障碍专门立法,完善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机制,回应残疾人和其他群体的无障碍需求,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和生命至上,依法充分保护特定群体的各项基本权利。第三,需要完善无障碍法律体系的实施机制,以制度化形式协调多部门的职责,确保残疾人及其组织的参与,增加公共投入,以有效补足我国无障碍建设的短板。

  在推进无障碍环境权保障的原则方面,他认为:第一要智慧推进。在无障碍建设领域,智慧推进主要体现在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中的智慧方案。第二要协调推进。贯彻协调推进原则,对于保障特定群体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比如为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交通出行提供便利,也是对残疾老年人这个交叉身份人群的保障举措。第三要合力推进。特定群体权利保障面临的重难点问题,比如无障碍,尤其需要合力推进原则寻求有效解决方案。

  在无障碍环境权的司法保障方面,他强调,现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偏重原则规定,而可操作性较弱。条例多处使用“应当逐步”“应当创造条件”等表述,在社区建设、设施配套、设计验收等环节缺乏有效规定,尚未真正打通无障碍建设的“最后一公里”。条例也未赋予残疾人和其他存在无障碍环境需求的主体以民事权利,相应法律责任多为行政责任,残疾人通常无法对义务主体直接提起诉讼,难以获得关于无障碍权利的有效司法救济。针对这些问题,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呼声渐高,各界人士期望用法律破解无障碍环境建设困境。但在正式立法之前,人民法院在保障无障碍环境权上,还应有所作为。

  武汉理工大学无障碍标准化研究与服务中心执行主任、武汉理工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基地副主任马卉,分享的主题是:中国无障碍法治环境保障论坛成果综述。

  他系统总结了中国无障碍法治环境保障论坛的成果。该论坛于2021年10月12日举行,由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无障碍环境研究专业委员会等主办、武汉理工大学无障碍标准化研究与服务中心承办。他说,这是一次以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进程的理论与实践、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信息无障碍法规探索为主要议题的高端论坛。

  他介绍,论坛的主要特点有:时机准,今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开启之年,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之年,也是无障碍法治环境保障的探索之年;参与广,参会形式为“线下+线上”。参会人员来自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涵盖了东、中、西部地区,人员组成结构丰富,代表性强;成果新,涉及立法成果、研究成果、实践成果等方面;影响深,本次论坛是关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顶层设计的一次高峰论坛,也是无障碍法治建设领域的首次论坛,其成果和影响远超预期,论坛结束两周后,10月26日,中国残联、住建部等13个部委联合出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

  马卉介绍,该论坛的主要成果体现在无障碍法治建设理论研究、无障碍法治实践研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专题研究、信息无障碍法规探索四个方面。与会专家认为,无障碍立法对象应从残障人士向全体老年人拓展;推进制定无障碍数字产品和数字应用软件普适性的国家标准;推进无障碍物理性设施常规性标准和特殊性标准的完善;注重无障碍立法技术术语的规范。

  论坛上,专家们还指出,要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完善立法体系;丰富立法内容,完善法律关系;完善立法程序,推动残疾人参与无障碍立法具体化;规范立法评估,确保实施成效。无障碍法治环境要遵循平等、参与、共享的精神,坚持智慧推进与协调推进,注重残障与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不同议题的交叉。从理念认识上,要认可人的多样脆弱性,培育应对危机的抵抗力、适应力和困境中的复原力;从实践探索上,要聚焦制度调整,提升可行能力;发挥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国家层面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要建设完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价标准体系建设,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执行力度,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机制和公益诉讼体系的建设。推进无障碍文化融合,形成无障碍法治环境。

  在谈到论坛影响及效果时,马卉引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无障碍环境研究专业委员会的感谢信函所说的:“本次论坛是一次创新引领、凝聚思想、汇集成果、展望未来的高端论坛,是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无障碍法治环境保障、高质量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和辐射效应。此次论坛推动力、影响力、感召力都超出预期,首创精神和引领价值意义非凡,必将载入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史册。”

  东北财经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洪良,主讲题目是:地方立法涌现,预示无障碍建设重大转折。吕洪良介绍,今年11月1日,北京的无障碍地方法规正式实施了。北京成为今年继上海、深圳、杭州之后第四个修订并实施无障碍地方法规的城市。可以说,各大城市不约而同掀起了无障碍地方立法的高潮。这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生重大转折。

  他回忆,此前的无障碍地方立法热潮可以追溯到2003年前后。为了迎接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建设部(现为住建部)等多部委发起了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的活动。在此次活动中,12个示范城市颁布了无障碍地方规章。“当时无障碍建设实践非常有限,仅仅停留在个别街区改造的试点上。社会各界对无障碍环境的认识非常肤浅,多数人认为无障碍设施仅仅是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吕洪良说。

  变化就在悄然间发生。吕洪良指出,从这个创建活动可以看出,当时的关注点是无障碍设施,而不是系统性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多是位阶不高、约束力弱的行政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而现在,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好不好”的问题,是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此轮无障碍地方立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我应邀参与了多个城市无障碍地方立法的研讨和评审,感受最深的是:各大城市的立法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牢牢牵住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牛鼻子’。北京市无障碍立法就明确规定,不得拒绝导盲犬搭乘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共场所。看到这些条款,我们应该感到欣慰,因为这是残疾人群体充分参与和表达的结果,也是立法者对残疾人意见充分尊重、对残疾人群体利益密切关注的表现。”他说。

  在他看来,地方立法,突破和创新绝非易事。但只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法规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就能在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实现均衡。上位法是地方法规的框架。相较于上位法,地方立法应更加接地气、通人气,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充分体现民意。

  各大城市无障碍法规的密集出台,大有“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态势。吕洪良表示,但愿这种当仁不让、敢为人先的精神保持下去,有始有终,善始善终,不能虎头蛇尾。立法是关键,但关键不仅仅是立法。如何把无障碍地方法规变成一根威力无穷的“定海神针”,开辟出一片无障碍的崭新天地——这对每个城市而言都是一份更富挑战性的试卷。从规划、标准、体制、机制、计划、实施方案……最终转化成实际行动,转化成建设成果,转化成精品案例,转化成人民福祉,转化成社会文明的标志。

  “无障碍是时代命题,各个地方政府都应将答案写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的整体与细节中。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无障碍需求群体的畅通出行、充分参与,就是人民对这张试卷最好的批阅。”吕洪良说。

  6位嘉宾分别从推进国家无障碍立法进程、完善我国无障碍法治建设环境、推进地方无障碍立法以及解析无障碍通用规范强条标准和雄安新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等方面,畅谈了无障碍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探索了我国无障碍法治环境的方法与路径。专家们表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治化的春天已经到来,期待无障碍为广大需求者带来更加美好的新生活!

  最后,唐占鑫对第三讲6位嘉宾的分享进行总结。她说,随着我国无障碍法治治理环境的不断提升和完善,一幅大美无障爱的人文画卷,必将呈现在我们面前,为残障者赋能,为老弱者助力,为梦想者添翼,让世界充满爱,让生命不再畏惧寒冬,让生活共享其乐融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