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发布
- 文章来源:
无障碍智库
- 发布时间:2022.12.29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引领全国志愿助残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为基本原则,依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十四五”志愿助残服务实施方案》,制定本行动方案。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完善志愿助残服务体系,健全志愿助残服务制度,加强志愿助残服务理论研究与培训,创新志愿助残服务载体,增强倡导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搭建资源合作平台,进一步推动志愿助残服务队伍稳步壮大,加强志愿助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不断提升推进志愿助残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作用。1.实施“阳光党建行动”。坚定政治站位、党建先行引领,定期组织党的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和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学习成果指导协会工作实践(主责部门:全会)。2.实施“阳光倡导行动”。发挥好“中国志愿助残”和“无障碍智库”两个微信公众号宣传阵地作用,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对残疾人群体的关心关爱,讲好志愿助残服务故事,发挥导向引领作用(主责部门:无障碍环境促进委员会和社会工作委员会)。3.实施“阳光融合行动”。推动各行各业及有条件的区(县)残联、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建立助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成立各类助残志愿服务组织,积极推动省、市、县成立助残志愿者协会,壮大志愿助残服务队伍。加强与地方助残志愿者协会工作的联动,以残疾人事业重大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主责部门:全会)。4.实施“阳光基地行动”。联合各级残联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等创建500个“阳光助残志愿服务基地”和500个“阳光助残志愿服务驿站”(其中,2023年和2024年各创建基地和驿站各200个,2025和2026年创建基地和驿站各300个)。打造提升全国助残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能力和助残志愿服务技能水平的重要平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残联、相关单位、社会力量等对基地、驿站的建设发展加以扶植和支持(主责部门:社会工作委员会,配合部门:培训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5.实施“阳光共享行动”。推动协会成立助残志愿服务相关领域专业委员会,拓展助残志愿服务领域,深入基层,密切联系残疾人群众,开展相关项目交流与实施等活动;积极拓展同有关行业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联手开展系列品牌活动(主责部门:秘书处和各专委会)。6.实施“阳光汇智行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开展志愿助残服务理论研究,编写《助残志愿服务规范》、《助残志愿服务手册》(修订版)等志愿助残服务相关领域的规范、标准、指南;撰写《中国志愿助残服务蓝皮书》、《中国志愿助残服务报告书》等综合研究报告,推广志愿助残服务成果,推动志愿助残服务文化建设(主责部门:秘书处和各专委会)。7.实施“阳光无碍行动”。积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和普法工作,联合有关单位和智库合作伙伴共建共享国家无障碍环境展示馆,弘扬无障碍人文理念,倡导无障碍文明意识,搭建志愿服务实践平台,推广成果应用,助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主责部门:无障碍环境促进委员会)。8.实施“阳光激励行动”。建立中国助残志愿者登记注册平台,推动助残志愿者信息注册,鼓励各级助残志愿服务组织通过该平台招募助残志愿者。修订助残志愿者招募制度,健全激励、保障等志愿助残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促进志愿助残服务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工作机制。加强志愿助残服务专业化培训,培养高水平志愿助残服务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助残志愿者专业技能(主责部门:秘书处和培训工作委员会)。9.实施“阳光培优行动”。选树志愿助残服务典型案例并孵化嘉许,培育基层志愿助残服务品牌项目,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调动社会各界关心关爱、扶残助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激励志愿助残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主责部门:各专委会,配合部门:秘书处)。10.实施“阳光聚力行动”。积极配合中央文明办、中国残联等单位推进助残志愿服务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加强与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华志愿者协会、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等公益组织的协同合作,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广泛开展阳光助残志愿服务活动,深化实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品牌项目取得成效(主责部门: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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