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促进国家公交都市提质扩面,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规划研究院、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法制司、综合规划司、人事教育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公交都市)管理,促进国家公交都市提质扩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交都市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公交都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人民满意的原则。
第四条 公交都市建设以城市为实施主体,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公交都市建设工作,建立评估体系,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城市开展公交都市建设,因地制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交都市建设。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公交都市建设要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出行需求,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
超大、特大城市要确立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常规公交+轨道+慢行”网络融合;大城市要确立大、中运量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骨干地位,推进“公交+慢行”网络融合;中小城市要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导、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统筹发展的绿色出行体系。
第七条 公交都市建设要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等,明确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等建设任务,统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换乘衔接,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率,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要以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需求为导向,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或交通拥堵区域设置公交专用道,提高城市公交专用道设置率,并加强城市公交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正点率和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要建立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八条 公交都市建设要建立公共交通线网优化调整机制,科学调配运力,降低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拥挤度。要提高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空调车辆比例,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车辆日常维护、清洁,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乘车环境。要提高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设置率,改善无障碍适老化出行环境。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委员会等机制,定期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调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提高投诉处理完结率,持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
第九条 公交都市建设要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构建慢行交通体系,合理引导小汽车出行,改善绿色出行环境,提升绿色出行比例。要提高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合理布局建设充换电设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条 公交都市建设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推广“出行即服务”理念,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慧运营监管、企业智能调度、出行信息服务、大数据决策支持等系统建设,为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实时出行信息服务,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提高非现金支付比率。
第十一条 公交都市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应对运营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要压实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运营企业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具体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
第十二条 公交都市建设要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票制票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补贴和补偿,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和补偿按时拨付到位。要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和收益反哺机制,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关心关爱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并与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
第十三条 鼓励公交都市建设城市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特点、资源禀赋、传统文化等,积极探索城市公共交通特色发展模式和服务。
第十四条 公交都市建设要围绕《国家公交都市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1)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提出建设目标和特色指标。
第三章 创建申报
第十五条 公交都市创建优先选择城市人口较为密集,城市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发展水平较好,有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扶持政策的城市。申报公交都市创建的城市,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
(二)城市具备一定的公共交通及绿色出行发展基础,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
(三)城市已编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及专项规划等。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较好的小城市参与公交都市创建,构建绿色出行体系。
第十六条 申报公交都市创建的城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公共交通需求,按照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照《指标体系》,组织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和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科学确定创建任务,合理设定创建目标,提出有力可行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申报创建城市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公交都市创建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及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公交都市创建申报材料,择优推荐创建城市,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创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交通运输部综合评价意见,批复辖区内创建城市的《实施方案》,并将批复后的《实施方案》报送交通运输部。直辖市的《实施方案》由交通运输部批复。
第二十二条 创建城市应当建立相关负责同志牵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公交都市创建工作。
创建城市应当建立公交都市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并将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创建结果纳入城市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创建城市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创建工作,按年度分解创建任务和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对因城市相关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相关创建任务的,应当充分论证、详细说明理由,并报原批复单位同意后,及时修订《实施方案》,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创建城市应当每年总结公交都市创建情况,并形成《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详见附件3),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五条 创建期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创建工作动态,定期通过现场检查或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导,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创建工作进度滞后、与评价指标目标值差距较大的创建城市,要督促其认真分析问题根源,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创建任务。交通运输部通过组织召开会议、现场调研、经验推广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公交都市建设经验总结和交流,加大对公交都市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宣传公交都市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和建设成效,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现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
第五章 验收命名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公交都市创建验收评分细则,分批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创建到期城市应当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验收评分细则,组织开展自查评估。满足验收条件的,由创建城市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见附件4)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的《验收申请报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将《验收申请报告》和审核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推荐验收。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成立验收组,通过集中评审、现场检查、实地暗访等形式,对创建城市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内容包括创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和实地暗访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将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交通运输部将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反馈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城市整改,并通过专家复核等形式,确认验收结果。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经城市申请,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称号。示范城市按照有关要求,享受专项奖励政策,用于示范城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效。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请验收或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其创建资格,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
第六章 动态评估
第三十五条 为推动示范城市建立公交都市建设长效机制,交通运输部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每3年一次,组织对示范城市公交都市建设情况开展动态评估。
第三十六条 示范城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总结动态评估期工作情况,并于每个动态评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的自评报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交通运输部。自评报告应包括评估期内常态化工作推进情况、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相关支持保障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和实施情况、量化指标完成及变化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示范城市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后,于评估期末年8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自评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调查、专家集中评议等,并视情赴实地开展暗访,形成动态评估结论。
第三十九条 动态评估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公告保留其称号。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在创建申报、验收、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城市,取消已获得的创建资格或“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参加今后的公交都市创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3〕42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动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厅运字〔2014〕7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支持政策推进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4〕14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17〕851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附件1 国家公交都市评价指标体系.docx
附件2 ____________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docx
附件3 __市__年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docx
附件4 _______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验收申请报告.docx
附件1
国家公交都市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名称和定义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定义 |
---|---|---|
1 | 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 | 城市居民采用公共交通的出行量占机动化出行总量的比重。(单位:%) |
2 | 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 | 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可得性、安全性、可靠性、便捷性及舒适性等方面的满意程度。(单位:%) |
3 | 城市公共交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 | 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每行驶百万公里发生的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单位:人/百万车公里) |
4 | 城市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 | 中心城区的建成区城市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半径覆盖面积占中心城区的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单位:%) |
5 | 城市公共交通正点率 | 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正点行车次数占总行车次数的比率。(单位:%) |
6 | 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拥挤度 | 早晚高峰时段通过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最大客流断面的客流量占额定载客量的比率。(单位:%) |
7 | 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 | 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单位:公里/小时) |
8 | 城市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 | 所有站点均可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包括网络、手机、电子站牌等方式)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数占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总数的比率。(单位:%) |
9 | 城市公共交通投诉处理完结率 | 按规定处理完结的城市公共交通投诉案件数量占城市公共交通投诉案件总数的比率。(单位:%) |
10 | 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 | 按城区人口计算,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标准运营车数。(单位:标台/万人) |
11 | 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 | 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数占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电车总数的比率。(单位:%) |
12 | 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 | 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数占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电车总数的比率。(单位:%) |
13 | 城市公交专用道设置率 | 中心城区设置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长度占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网总长度的比率。(单位:%) |
14 | 城市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率 | 中心城区快速路、主干道及次干道上,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的站点个数占中心城区快速路、主干道及次干道停靠站点总数的比率。(单位:%) |
15 | 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 |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平均每天夜间进场停放车辆数(含在城市公交专用停车场停放及在公交首末站、保养场或枢纽站中停放的车辆数)与总运营车辆数的比率。(单位:%) |
16 | 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设置率 | 中心城区设置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数量占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总数的比率。(单位:%) |
17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与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比率。(单位:%) |
18 |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补偿到位率 | 城市公共交通实际补贴补偿金额与合理计算的政策性补贴总金额的比率。(单位:%) |
19 | 绿色出行比例 | 城市居民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的出行量占全部出行量的比率。(单位:%) |
20 | 特色指标 | 创建城市结合本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特点提出的指标(1-3个)。 |
二、指标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
(一)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
1.计算方法:
其中:城市公共交通出行量包括城市居民采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轮渡等(不含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租汽车)交通工具的出行量;机动化出行总量包括城市居民采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轮渡、小汽车、出租汽车、摩托车、通勤班车、公务车、校车等各种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交通工具的出行量。
2.数据来源:
城市公共交通出行量:依据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 51334–2018)相关要求,开展的城市居民出行调查。
机动化出行总量:依据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 51334–2018)相关要求,开展的城市居民出行调查。
1.计算方法:
其中:
(1)调查具体内容。共分为7项,包括候车时间长度、换乘便捷度、服务态度、出行信息服务、乘车舒适度、候车环境、车内卫生环境。
(2)调查范围及方式。随机问卷调查,每年1次,需保证有效调查问卷总数不小于市区人口的万分之三,公共汽电车与城市轨道交通的问卷发放比例按照客运量比例分配。由第三方调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采取现场问卷式调查,《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调查表》式样见表1。
表1 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调查表
序号 | 满意度 调查内容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候车时间长度 | ||||||||
2 | 换乘便捷度 | ||||||||
3 | 服务态度 | ||||||||
4 | 出行信息服务 | ||||||||
5 | 乘车舒适度 | ||||||||
6 | 候车环境 | ||||||||
7 | 车内卫生环境 | ||||||||
其他意见和建议: | |||||||||
调查结果 | |||||||||
线路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天气 | 调查人 | ||||||
备注 | 用划“√”的形式,填写表格。 |
(3)单份调查问卷得分计算方法。每项调查内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为10分,良好为8分,合格为6分,不合格为0分,单份调查问卷得分为各项调查内容得分与权重的乘积之和,满分为100分。各项调查内容权重详见表2。
表2 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调查内容权重表
序号 | 调查内容 | 公共汽电车权重 | 城市轨道交通权重 |
1 | 候车时间长度 | 2.0 | 1.0 |
2 | 换乘便捷度 | 2.0 | 2.0 |
3 | 服务态度 | 1.5 | 1.5 |
4 | 出行信息服务 | 1.5 | 1.5 |
5 | 乘车舒适度 | 1.0 | 2.0 |
6 | 候车环境 | 1.0 | 1.0 |
7 | 车内卫生环境 | 1.0 | 1.0 |
2.数据来源:
单份有效调查问卷得分:第三方调查机构。
有效调查问卷总数:第三方调查机构。
城市公共交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和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
1.计算方法:
2.数据来源:
城市公共汽电车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城市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总里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公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1.计算方法:
其中,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位置按照进出站口位置计算。中心城区的建成区面积参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GB/T 35654–2017)要求计算。
城市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半径覆盖面积: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心城区的建成区面积:城市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正点率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正点率和城市轨道交通正点率。
1.计算方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发车时间以首站离站时间为准,实际发车比计划排班晚2分钟以内(不允许提前发车)记为发车正点;末站到站正点定义为“快2慢5”,即实际末站到站时间比计划排班早2分钟或晚5分钟以内记为末站到站正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在始发站出发或到达终点站的时刻与列车计划时刻相比大于等于2分钟记为晚点;对于中途退出的列车,按其退出运营的车站作为到达站计算晚点;列车中途变更列车车次,到达晚点按初次变更前的列车车次计算;同一列次不重复计算晚点次数。
2.数据来源:
城市公共汽电车始发正点班次、末站到站正点班次: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计划兑现列次、加开列次、始发晚点列次、末站到站晚点列次: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拥挤度包括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拥挤度和早晚高峰时段城市轨道交通拥挤度。
1.计算方法:
2.数据来源:
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最大断面乘客数、早晚高峰时段城市轨道交通最大断面乘客数:抽样调查。
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最大客流断面班次的额定载客量、早晚高峰时段城市轨道交通最大客流断面列次的额定载客量: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计算方法:
其中:
早晚高峰时段班次运营里程、班次运营时间和班次总数原则上应以车载定位终端数据为准,对于未安装车载定位终端的车辆,可以通过行车路单计算获得。
2.数据来源:
早晚高峰时段班次运营里程、班次运营时间: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早晚高峰时段班次总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八)城市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
1.计算方法:
其中,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是指所有站点均可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包括网络、手机、电子站牌等方式)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
2.数据来源:
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总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计算方法:
其中:城市公共交通投诉内容包括服务态度、线路设置、其中:城市公共交通投诉内容包括服务态度、线路设置、卫生环境、候车间隔、基础设施配备、信息公开等;城市公共交通投诉案件来源包括交通运输投诉咨询服务电话、市长热线、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
2.数据来源:
按规定处理完结的城市公共交通投诉案件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投诉案件总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
1.计算方法:
2.数据来源:
城市公共汽电车标准运营车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城市城区人口总数: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十一)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
1.计算方法:
2.数据来源:
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电车总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二)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
1.计算方法:
2.数据来源:
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电车总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三)城市公交专用道设置率。
1.计算方法:
其中,设置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长度是指城市中心城区内设置了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中心线长度。
2.数据来源:
设置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长度:城市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网总长度: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计算方法:
其中,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的站点个数与城市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点总数是指城市中心城区快速路、主干道及次干道上的停靠站点。
2.数据来源:
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的站点个数:城市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
城市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点总数:城市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
1.计算方法:
其中,进场停放车辆含在城市公交专用停车场停放及在公交首末站、保养场或枢纽站中停放的车辆数。
2.数据来源:
城市公共汽电车每日进场停放车辆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汽电车每日运营车辆总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1.计算方法:
其中,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数量与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总数是指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有关要求。
2.数据来源:
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数量:城市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总数:城市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
1.计算方法:
其中,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指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
2.数据来源: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专项审计报告。
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城市统计年鉴。
1.计算方法:
其中,城市公共交通实际补贴补偿金额指地方政府实际给予的票价补贴(含特殊人群优惠补贴)、新线和冷僻线路补贴、指令性任务补偿等补贴补偿。合理计算的政策性补贴补偿总金额指经第三方机构根据城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等运营补贴制度测算的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票价补贴(含特殊人群优惠补贴)、新线和冷僻线路补贴、指令性任务补偿等补贴补偿。
2.数据来源:
城市公共交通实际补贴补偿金额:城市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相关专项审计报告。
合理计算的政策性补贴补偿总金额:第三方机构测算。
1.计算方法:
其中,绿色出行方式包括城市居民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
2.数据来源:
绿色出行方式出行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相关数据,或依据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 51334–2018)相关要求,开展的城市居民出行调查。
全部出行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相关数据,或依据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 51334–2018)相关要求,开展的城市居民出行调查。
(二十)特色指标。
1.计算方法:
根据指标定义确定。
2.数据来源:
根据指标计算所需数据确定。
附件2
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
一、城市概况
城市行政区划、地理环境、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和特点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条数和长度、车辆数、年客运量、公交专用道长度等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条数、里程、年客运量、列车正点率、列车服务可靠度等情况,以及当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特点等。
公交都市创建优势、总体思路和目标
城市开展公交都市创建的有利条件和优势,以及开展公交都市创建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公交都市创建任务、进度安排和职责分工
公交都市创建拟开展的城市公共交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提供的运营服务,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采取的措施,需完善的体制机制等相关工作,以及各项工作的年度进度安排和职责分工。
公交都市创建评价指标现状值和创建目标值
申报时公交都市创建评价指标现状值,以及创建到期后需达到的目标值。
六、保障措施
为保障公交都市创建实施和达到创建目标需制定的组织领导、规划、财政、用地、道路通行、舆论宣传、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措施。
附件3
市 年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
年度报告
创建工作总体情况
阐述创建工作总体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逐一阐述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创建指标完成情况
截至当年底,各项创建指标值及与目标值的差距。
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
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措施。
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实施方案》和现阶段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附件4
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一、创建工作总体情况
总结阐述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逐一阐述《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以及未完成的任务及原因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详细阐述《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投入使用后的效果,对未完成的重点工程项目具体说明原因。
四、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按照验收评分细则测算公交都市创建到期后的公交都市创建评价指标,并附创建前的评价指标值和创建目标值,以及计算过程和相关佐证材料。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