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不仅要在有需求的场所多点分布,更要形成通畅的网络。此次《标准》对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设计的系统性进行强化,保证不同场地空间与设施之间的无障碍衔接。《标准》对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主要节点均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其中包括绿化景观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应设置无障碍游览流线;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能够通过无障碍通行流线到达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等。
按照《标准》要求,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当设置地毯时,不应设置厚地毯,并应与地面固定,当边缘高度超过6毫米时,应以斜面过渡。
《标准》增加了方便轮椅使用者就餐的规定。《标准》要求,设有餐饮设施的公共场所不应全部设置为固定座位,应根据需要至少设置2%的可移动桌椅,并宜分散在不同区域。
相对国家标准,此次地方标准提升了无障碍电梯轿厢的规格尺寸。《标准》明确,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7米,宽度不应小于1.5米。
重点公共场所卫生间也有无障碍要求。例如,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科研、司法建筑、医疗康复建筑、体育建筑宜在每组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独立的家庭卫生间。考虑社会迫切需求,《标准》还对有母婴使用的公共建筑提出了配置母婴室的要求;对医院住院部每个护理单元提出设置无障碍病房的规定,并给出无障碍病房的具体设置要求。